浙江规范重要地质遗迹标识

发布时间:2013-8-21 11:28:33    浏览:1887

8月12日,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《关于做好全省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各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辖区内重要地质遗迹点(地)划定保护范围、制定保护方案,并在3年内全面完成重要地质遗迹点(地)的保护和标识工作。

  《通知》规定,地质遗迹点(地)保护范围的划定,原则上在公布的地质遗迹分布区范围内,根据地质遗迹资源的特点,以典型现象点为中心,将周边20~50米划为保护范围。地质遗迹点(地)的保护范围一经确定,不得随意变更。

  《通知》指出,各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重要地质遗迹点(地)设立标识牌,做好标识工作。标识牌应安装在划定的重要地质遗迹点(地)保护范围内合适位置,样式可结合当地环境自行设计,力求做到“一处一景,一处一品,一处一韵”。

  浙江厅强调,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管,切实落实重要地质遗迹点(地)保护要求,严禁在重要地质遗迹保护点(地)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、采石、开垦等可能破坏地质遗迹的活动。对发现的破坏或损坏地质遗迹的违法行为,要依法及时查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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